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章程

七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六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十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十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第二十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2000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二月八日2001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2005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2009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年十二月九日十二月十七日2011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都市計劃學術,扶植都市計劃人才,協助發展都市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都市計劃學術之研究及獎勵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劃人才培養訓練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都市建設之促進及建設事項。
(四)、關於政府委辦都市計劃法規之修訂起草事項。
(五)、關於公私機構委託辦理之都市計劃業務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劃著作、理論之刊布與介紹事項。
(七)、關於國際性都市計劃組織、會議之聯繫及參加事項。
(八)、其他有關都市計劃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

(一)個人會員分下列三種:

      1. 普通會員:凡從事都市計劃工作或研究有關都市計劃學術之人士及在國內外大專學校都市計劃科系或其他有關科系肄業滿兩年之學生,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2. 名譽會員:凡對都市建設事業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荐,經本會理事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3. 永久會員:凡普通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及歷屆卸任 理事長與計劃獎章得獎人,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1.凡與都市建設有關之機關、學校、團體,由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2.凡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壹拾萬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有效期限十年。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選。
(三)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四)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但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者。

第九條:本會普通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經本會催繳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由本會撤銷其 會籍,惟日後申請恢復會籍時,得免再繳入會費。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法令、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壞本會名義者而致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由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經理事會查明屬實,得視情節輕重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監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並應經理事會議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 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監查本會一切事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七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會遴聘之,綜理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除聘歷屆卸任理事長為學會常任顧問外,得另設置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遴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在各有關大專院校設置聯絡員,由理事長遴聘之,綜理該校學生會員與本會之聯絡事宜。

第二十條: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服務組及研究組。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臨時大會。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會議,其開會通知於前一日送達者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出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常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 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七條: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員會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代表)大會。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五章 會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普通會員、永久會員為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收取),於入會時繳納之,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免繳。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為壹仟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收取);團體會員為壹萬元;名譽會員免繳。以上常年會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納。

(三)永久會費:永久會員為貳萬元(依據章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補助費。
(五)委辦業務收入。
(六)自由捐助: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方得接受或勸募。
(七)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永久會員繳納之會費,由本會成立專戶,以定期存款方式儲存,該專戶僅能動用利用,非經理事會同意不得動用本金。

第三十一條: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冶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會各委員會、服務組及研究組之組織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